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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柯吉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請求聲明一(即信用卡)部分,本金新臺幣(下同)17,168元係民國95年1 月25日(帳單日期)所載之應繳金額,惟上開金額似包含當期循環利息278 元、逾期手續費300 元,故請確認上開本金金額是否正確,並提出計算式,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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