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355,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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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趙汝志


上列聲請人與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ㄧ、請提出債務人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報債務人分別於民國106 、107 年所繳納之租賃保證金各新臺幣8 萬元之處置方式?是否扣除所欠繳之款項?或已返還債務人?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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