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364,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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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6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陳朝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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