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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7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蘇德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信用卡帳款通知書,其本金新臺幣(下同)43,880元,包含手續費(語音轉帳代繳電信資費)10元,故請提出上開手續費得加計利息之相關依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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