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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7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代 理 人 洪鵬富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丙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債務人申辦電信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之補貼款相關約定書,俾利釋明電信費繳款通知記載有關專案補貼部分之請求權依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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