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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7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碧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債務人之送達地址是否為「屏東縣○○鎮○○○巷00號1至3樓」。
三、請提出債務人黃碧蓮(住屏東縣○○鎮○○○巷00號1 至3樓)之最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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