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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7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鄒中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鄒中涵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11月20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86,781元未給付,其中86,781元為消費款。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108年度司促字第13778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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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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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鄒中涵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4% │
│ │ 2,690元│ │11月21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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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 │鄒中涵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4,091元│ │11月21日起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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