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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鄭宣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查,聲請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經變更,故請提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並應陳報其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
併應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最新公司大、小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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