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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2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林孟柔
債 務 人 林穎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壹佰伍拾捌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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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29號│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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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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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75,316元 │99年10月10日 │15 │99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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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85,842元 │99年10月10日 │9.99 │99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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