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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枋寮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亜麟
上列聲請人與張維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當事人欄位增列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0 ○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三、請釋明係爭基地使用補償費之計算方式,並應提出各筆欠款之計算式及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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