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3848,20191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邱金蘭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阮青泉發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阮青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債務人之完整送達地址。

二、請提出本件債權釋明文件即本票二紙(票據號碼:CH698140、CH 469162 )之正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