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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威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確認本件聲請聲明二(即現金卡)部分之計息利率年息百分之0.2是否正確,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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