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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吳隆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請求標的之請求,係載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21,205元,及自民國96年1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198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萬利週轉金申請書暨約定書部分,本件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既係依據萬利週轉金約定條款第五條及第十條之約定為請求,則應陳明本件聲請利息計算方式是否為誤繕,並更正請求標的為如約定條款所載。
亦即應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21,205元,及自民國96年1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動用之月平均餘額的百分之一‧六五計收帳戶管理費,暨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另按應計收之帳戶管理費10% 加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另按應計收之帳戶管理費20% 加收違約金。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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