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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吳孟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聲請之依據為何,及約定清償日為何時?(如是主張本票債權,係爭本票無發票日,為無效票;
如是主張消費借貸債權則應釋明①請求權依據②係爭借款已屆期之依據③按年百分之15.99 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有債務人吳孟芳親筆簽名之償勝金申請書及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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