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明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