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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江世杰
上列聲請人與鱗集水產有限公司、李福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炯頤已死亡,故請針對本案「108年度司促字第13875號」支付命令事件選任鱗集水產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並應陳報其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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