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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周筱靜即周淑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催告債務人終止合約之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請提出本請求金額,其中服務費尾款新臺幣368 元之計算式及相關明細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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