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3876,2019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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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周筱靜即周淑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催告債務人終止合約之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請提出本請求金額,其中服務費尾款新臺幣368 元之計算式及相關明細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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