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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進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鋐源
上列聲請人與傳承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債務人傳承食品有限公司是否已解散,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故請提出傳承食品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應陳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以公司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元進莊銷貨憑單二件,核該憑單僅載客戶簡稱為「傳承」,且簽收人名稱非全名書寫,僅以姓名之一字代之,故請釋明本件之請求依據,並應提出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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