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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88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涼山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柳信忠
債 務 人 鍾英妹
鍾美倫
高永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七日止,已計算未清償之利息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參拾壹元、違約金新臺幣玖佰玖拾壹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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