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3890,20191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9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區○○

法定代理人 陳瑞龍


債 務 人 洪其寶

陳玉環


一、債務人洪其寶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0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應付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除照原定利率計息外,並按年息百分之0‧三二0六四計算之違約金,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六四一二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洪其寶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玉環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