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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9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區○○
法定代理人 陳瑞龍
債 務 人 洪其寶
陳玉環
一、債務人洪其寶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0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應付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除照原定利率計息外,並按年息百分之0‧三二0六四計算之違約金,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六四一二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洪其寶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玉環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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