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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0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洪明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貳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洪明流於民國89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93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84,184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165,222 元、已到期之利息13,380元及違約金5,582 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165,222元自93年12月8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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