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3902,2019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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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0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慧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伍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壹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慧玉於民國92年8 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94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75,585元未為清償(含手續費1,000 元、消費款82,123元、預借現金28,000元、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56,000 元、已到期之利息5,862 元及違約金2,600 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266,123 元自95年1 月4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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