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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0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劉德明
債 務 人 柯菊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當期應付帳款總額扣除已付金額後之未付款部分之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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