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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王貞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本件聲請之電信門號0000-000-000(原手機申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原手機申請門號0000-000-000 )是否經換號,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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