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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6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顏鴻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參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0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顏鴻盛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民國102 年11月5 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特別條款貳、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 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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