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林麗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係爭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原本到院(利息計算方式欄位蓋有印章,無法辨識。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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