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3963,201912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林麗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係爭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原本到院(利息計算方式欄位蓋有印章,無法辨識。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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