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聲請人與洪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更正債務人姓名為洪敏「」。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