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3989,20191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洲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名
上列聲請人與黃佳順即佳順商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佳順商行為獨資商號,故僅能以其商號負責人黃佳順簽收之估價單為憑,故請釋明本件聲請貨款新臺幣270,750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佳順商行負責人簽收之單據、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