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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家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明佩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東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第一家庭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
二、承上,請補正聲請狀具狀人處之法定代理人簽章。
三、請提出債務人所有建物門牌:屏東縣○○市○○路000 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四、請提出債務人林東慶(住屏東縣○○市○○○路000 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請提出債務人每月應繳管理費新臺幣900 元之計算式及釋明文件(可看出債務人自101年1月起即未繳納管理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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