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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96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潘名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參仟捌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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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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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分比) │ (起至清償日止) │ (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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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13,810元 │民國94年3 月7 日 │12 │自民國94年4 月8 日起│1.2 │
│ │ │ │ │至民國94年10月7 日止│ │
│ │ │ │ ├──────────┼──────┤
│ │ │ │ │自民國94年10月8 日起│2.4 │
│ │ │ │ │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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