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明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可看出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5年5 月10日之帳務明細資料。
二、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2.9 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發布令,就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持卡人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 元、400 元及500 元,並以連續收取三期為上限。
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95年5 月10日起至108 年8 月31日止,按月以150 元計算違約金部分,就違約金之請求超逾金管會拘束部分,應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