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4084,2019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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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8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蔡元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伍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於民國93年9 月30日與聲請人訂立消費性貸款約訂定書(下稱繫爭契約),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46萬元,期間為93年9 月30日起至100 年9 月30日止,以每月為一期,計分84期本利攤還。

利率方面約定以年息百分之9.99計算,倘有遲延還本或付息則按繫爭契約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

詎料,相對人僅繳足至95年1 月29日止之利息,其後不予繳款,聲請人屢次索催仍無功而返,現積欠計395,177 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未償,是相對人應一次償還前開款項。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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