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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9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孫清文
債 務 人 鄭璟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三計算之利息,及計算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之利息新臺幣肆佰肆拾肆元、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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