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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1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許嘉夏
債 務 人 金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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