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4123,2019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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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郭冠琮
上列聲請人與廖峻彬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得請求票款。

故請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

(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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