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4124,20191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郭冠琮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楊士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 )一紙之提示日(須具體年、月、日,且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請更正請求原因事實之債務人姓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