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4147,2019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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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上列聲請人與潘美菁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車輛貸款借據暨約定書,核該約定書第1條載總貸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 元,故請釋明本件聲請本金為32,312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車輛貸款借據暨約定書,核該約定書第14條第2項第4款有關契約終止及喪失期限利益之規定,乙方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故請釋明本件是否有向債務人潘美菁為還款之通知或催告,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如催告還款之通知書或存證信函,及送達債務人潘美菁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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