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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上列聲請人與蔡宜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車輛貸款借據暨約定書,核該約定書第14條第2項第4款有關契約終止及喪失期限利益之規定,乙方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故請釋明本件是否有向債務人蔡宜玲為還款之通知或催告,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如催告還款之通知書或存證信函,及送達債務人蔡宜玲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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