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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天盛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閏苧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魏台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聲請人是否為「天盛不動產有限公司」,如是請更正本件聲請人之名稱。
二、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536,000 元之計算式(如係違約金計算兩次?則應提出違約金得重複計算之依據)。
並提出事實理由三、所載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成交總價百之四之依據。
三、提出本件聲請催告函之收件回執影本。
四、提出債務人違反契約書第6條之具體事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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