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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勝雄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阿莉即SEMANA AIREEN PUYONG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其中違約金新臺幣6,000 元得計入本金再生利息之依據。
二、經核債務人之姓名為SEMANA AIREEN 「PUYONG」,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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