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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張鎰䜢
上列聲請人與葉光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葉光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借款明細、通訊軟體截圖畫面,核該借款明細客戶名稱載為「葉光啟(瑞裕土木包工程)」;
通訊軟體之群組名稱為「瑞裕+永泰+福庭」。
又該群組對話內容載「葉光啟對福庭應支付的款項......」、「從107 年起到108 年10月20日止葉光啟(瑞裕土木包工業)總欠款金額工程款、借款及零件款......無擔保週轉服務費......以上全部的金額全由福庭現金支出」等語,故請釋明①債權人張鎰䜢聲請之依據②本件債權本金新臺幣177,500元是否僅為借款部分③係爭借款已於108 年10月20日屆清償期之依據④債務人即借款人之確切名稱為「葉光啟」或「瑞裕土木包工程」或「瑞裕土木包工業」?⑤債權人為「張鎰䜢」或「福庭○○○○○」並應提出借據等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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