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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8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陳易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W009167 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 年6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4,218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W009166 、W009167 、W009168 、W009169、W009170 、W009171 、W009172 、W009173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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