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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3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洪國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貳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洪國騰於①民國105 年07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7 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8 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②105 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7 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①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705,780 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②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37,041 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31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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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705,780元 │洪國騰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8 │
│ │ │ │9 月5日起 │ │ │
├──┼─────┼─────┼──────┼──────┼───────┤
│ 002│137,041元 │洪國騰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98│
│ │ │ │11月5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新臺幣)│ │ │ │ │
├──┼─────┼─────┼──────┼──────┼───────┤
│ 001│705,780元 │洪國騰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 │ │10月6日起 │ │內者,按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10,逾│
│ │ │ │ │ │期超過6 個月者│
│ │ │ │ │ │,按上開利率百│
│ │ │ │ │ │分之20計算之違│
│ │ │ │ │ │約金,每次違約│
│ │ │ │ │ │狀態最高連續收│
│ │ │ │ │ │取期數為9期。 │
├──┼─────┼─────┼──────┼──────┼───────┤
│ 002│137,041元 │洪國騰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 │ │12月6日起 │ │內者,按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10,逾│
│ │ │ │ │ │期超過6 個月者│
│ │ │ │ │ │,按上開利率百│
│ │ │ │ │ │分之20計算之違│
│ │ │ │ │ │約金,每次違約│
│ │ │ │ │ │狀態最高連續收│
│ │ │ │ │ │取期數為9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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