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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3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李佶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零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李佶益於民國108 年6 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借期至113 年6 月10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百分之7.89機動計付(月調)。
㈡、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 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㈢、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8 年9 月1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88,015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32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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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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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李佶益 │自民國108 年│至民國108 年│年息8.95% │
│ │288,015元 │ │9 月10日起 │10月9 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8 年│至民國109 年│年息10.74% │
│ │ │ │10月10日起 │7 月9 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8.95% │
│ │ │ │7 月10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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