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4233,201912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林朝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借款金額新臺幣15萬元)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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