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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羅富剛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馬麗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641083、CH641077)二紙之提示日(不得早於票載到期日)。
二、請釋明本件請求自民國107 年10月20日計息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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