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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連恭賢
上列聲請人與林建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票款或借款?(如係請求票款,則不得請求違約金;
如係請求借款,請釋明自民國108 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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