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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曾淑銘
上列聲請人與張威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張威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原陳報之債務人姓名有誤,請一併具狀更正。
二、提出除聲請狀所附line對話紀錄以外之債務人向台端借款之釋明文件。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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