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4276,2019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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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劉家豪


姚真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劉家豪於民國104 年就讀私立龍德家商時,邀同債務人姚真怡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44,972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7 年7 月1 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

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8 年8 月1 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 ,尚欠44,972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違約金,迭經催討 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 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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